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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成考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整编:湖南师范大学自考本科 时间:2024-03-28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3-2024 学年度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学位办(202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测试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试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命题工作小组、组考工作小组、评卷工作小组。

  第四条 考试在学校教务处督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年寒、暑假分别组织考试,具体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官网通知为准。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确认

  第六条 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一进行计算机化线下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外语专业考生须报考第二外语。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高于60分(含)即为合格:并授予合格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考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1.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本科在籍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笔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成绩单的,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日语三级(CJT-3)或日语能力三级(N3)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外语专业学生须取得第二外语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采用各专业主干课程中指定二门为学位课程进行统考,统考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以必修课程中指定二门为学位课程成绩直接认定,不另行组织统考,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四章 考点设置

  第八条 湖南省内的校外教学点、自考合作办学单位、自考社会考生,集中在湖南师范大学考点进行考试;省外教学点报考人数超过 100 人、省内合作办学单位报考人数超过 400 人的,可向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设立单独考点。

  第九条 设立考点须具备满足考试要求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参照《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点建设技术方案(试行)》。

  第五章 考试报名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级为中等及以上等级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籍生和获得本科毕业证后一年半以内的毕业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实行网上报名。在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学位信息”板块,点击“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考试报名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选择“成人高考报名入口”界面,函授(业余)学生点击“成人高考考生报名”填报信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点击“自学考试考生报名”填报信息。填写信息后,经核对无误再提交。

  第十二条 提供相关证件。考生(含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使用的有效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缴纳考试费。根据上级有关收费文件,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收取考试费,用于学士学位水平考试的报考、命题、制卷、考务培训、监考、阅卷、设备维护、学位申请材料审核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开考前5天,考生进入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等要求,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因报考信息错误、逾期未完成信息确认与缴纳考试费者按考生自动放弃报考处理。

  第六章 命题与组卷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考试科目分英语和日语两种,其难度题型、题量等相同或相当。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考试按照非英(日)语专业考试大纲要求命题。英语以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命题,日语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非日语专业)》命题: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按本科教学计划中指定的教材及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十七条 考题排版核查并组建题库。在监控环境、学校纪委与保密工作人员监督下,命题老师将试卷交考试平台技术员进行排版,并检查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建立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考前 24 小时内完成考试组卷工作。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每场考试不少于5 套试卷,且主观题不重复,两年内考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20%。组卷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与考试平台双方输入密码封存试卷。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要政治可靠、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参与命题的相关工作人员签订《命题教师承诺书》《保密安全责任书》后上岗。

  第七章 考前组织

  第二十条 提出考试申请。根据报考人数,提出申请报告,以 OA 形式向有关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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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制定组考方案。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纪委监察、技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办公室,明确职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编排考场。继续教育学院协助考试平台通过考务管理软件对考生考场进行编排,各考室留5%机位作备用,考点备1间考室作为应急考场。

  第二十三条 举行模拟考试。考前2天内由考试平台技术员机房设备技术员、信息化办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一同对考试电脑进行系统安装与考前模拟考试,确保考试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网络权限与信息安全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培训。考前一天,组织与考试有关的工作人员参加考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强调纪律要求,考试平台技术员对监考老师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考场布置。考试前一天,各考试相关小组按职责要求做好考场布置,最后由安全保卫人员封闭考场。

  第八章 考 试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及其工作人员于考生入场前半小时到岗,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监考教师在本场考试结束后,上交有关资料并清理考场,做好下一场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入预考区,安检合格后进入考室对号入座,考生遵照《考生须知》(见准考证)完成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在纪检工作人员监督下,考试平台技术员将本次考试试卷从系统导出,交继续教育学院考试保密员封存。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拷贝考试全程监控记录,保存期为叁年。

  第九章 评 卷

  第三十条 评卷领导小组编制评卷方案。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各组分工负责制,评卷办公室、评卷教师组、质量检查组、技术保障组、纪检组、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各自履行职责,确保评卷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考试平台技术员、继续教育学院保密员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入评卷系统分发试卷,评卷老师按要求评卷,质量检查组老师检查评卷质量,确保评卷给分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评卷结束后,在学校纪委监察老师监督下从考试系统导出考生成绩及考生答卷保存,试卷保存期限为参年。

  第十章 成绩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布成绩,考试合格者赋予合格证号,是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按成绩查询通知规定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平台三方监督下执行,不接受考生查卷查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考试各环节发生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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