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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细则

整编:湖南师范大学自考 时间:2021-05-12

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细则

  一、申 请、授予

  (一)授予条件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②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③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2022年开始测试)。
 

  ④外语水平要求: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合格(仅限于2021年元月前考试合格的学生)。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的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仅限于2021年元月前考试合格的学生)。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非英语的外国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过级考试合格证书(日语为一级,俄语为四级)(仅限于2021年元月前考试合格的学生)。

  参加第二外语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仅限于2021年元月前考试合格的学生)。

  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达到湖南省成人高考免试入学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定其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学士学位外语可不做要求。
 

  2.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①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②在校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③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④学校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其他情形。

湖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

  (二)授予程序

  1.符合授予条件的成考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二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符合授予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二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向所就读专业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初审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申报学位需要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学位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毕业时未达到相应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学业水平测试要求的或受处分未解除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相应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位,因服兵役等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学士学位的,经学校批准可延迟一年。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教务处进行复审,教务处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的有关材料汇总成册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定。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4.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申请时间

  上半年:3月上旬(具体以官网公布时间为准)

  下半年:9月下旬(具体以官网公布时间为准)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2.本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四六级成绩单复印件两份或公共英语三级复印件两份或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复印件两份;

  4.蓝底两寸照片两张(照片后面写上姓名+身份证号)
 

  (五)附则

  1. 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平稳过渡,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可参照原有政策执行。

  3.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领 取

  (一)学位证书领取方式

  为防止证书遗失,学院不予直接邮寄证书,只能现场领取和委托他人(学院或函授站点)代领两种方式。

  ①现场领取:毕业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我院现场签领;

  ②委托他人(学院或函授站点)代领:毕业生委托他人(学院或函授站点)签领后遗失,我院概不负责。
 

  (二)学位证书领取流程

  1.本人现场领取

  ①查询学位证书领取编号;

  ②身份证原件经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后,提交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要求在左上角标注学位证书领取编号)存档备查;

  ③领取学位证书,并认真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签收。
 

  2.委托他人现场领取

  ①查询学位证书领取编号;

  ②代领人身份证原件经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后,提交毕业生本人签字的《代领委托书》(见附件一)、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要求在左上角标学位证书领取编号)存档备查;

  ③由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学生,确认代领人员信息;

  ④领取学位证书,并认真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由代领人签收。
 

  3.委托函授站点或学院统一代领

  ①函授站点或各学院提交代领申请,并附具体毕业生名单;

  ②学院收到代领申请后,将学位证书送达到函授站点或各学院,毕业生凭有效证件到函授站点或各学院签领。
 

  (三)学位证书领取时间

  上半年3月下旬 (具体以官网公布时间为准)

  下半年9月上旬(具体以官网公布时间为准)

  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学位证2年内未按时领取,学校将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如有遗失,学生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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