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社会成教培训机构招生时不得混淆机构性质
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解决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等问题,教育部7月19日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范对象主要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还要围绕名称使用、培训内容、师资团队、培训模式、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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