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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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通知》(考委〔2024〕1 号)、《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4 年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湘自考委办〔201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且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课程。 1.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相同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专业的,可免考思想道德与法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思政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等公共基础课;全日制高校专、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上述课程合格成绩也可免考相应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全日制高校专、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合格成绩可以免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代码 15040)”课程。 3.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 4.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 5.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课程。 6.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课程。 7.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课程。 8.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课程。 9.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10.在职教师且前置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免教育实习(07556)课程,在职教师及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免毕业实习(06998)课程。 11.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临床护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或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可免护理学本科临床实习(18999)课程。 12.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管理部门审核允许的其他课程。
第三条 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部分技能证书或合格成绩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相应课程。 1.取得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专)课程,取得三级(PETS-3)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专)及英语(专升本)课程。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专)及英语(专升本)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二级及以上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各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4.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初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中级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5.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管理部门审核允许的其他技能证书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的相应课程。 第四条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已经通过的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进行顶替。 第五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外,按照原计划考试通过但已经被调整的课程,可根据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中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顶替且顶替课程仅限于本专业原计划中已经通过的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顶替按照《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通知》(考委〔2024〕1 号)执行。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相同学历层次(第二学历)自学考试的,未经免考顶替的其他非核心课程可由相关主考学校实施考核,考核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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